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司票字第6200號
聲 請 人 朱蒼震
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陳美菊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,聲
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聲請:
一、確認相對人【陳美「蘭」】之姓名是否有誤,如有誤載,請
具狀更正,並請提出相對人陳美菊(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
&ZZZZ; &ZZZZ; 000000號)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5 日
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