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票字,111年度,6036號
TCDV,111,司票,6036,20221018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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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司票字第6036號
聲 請 人 陳何秀

上聲請人與相對人張恩銘間本票裁定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聲請人經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28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㈡本票 原本及影本各1紙。㈢利息起算日為何?㈣聲請狀末法院記載 是否有誤?若有誤載,並請具狀更正,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 1年10月3日送達於聲請人,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。二、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,其聲請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三、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、第21條第2項、第24條第1項、民 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10  月  18 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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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