陳報或報告事件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監宣字,111年度,456號
TCDV,111,司監宣,456,2022102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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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司監宣字第456號
聲 請 人 曲立琪

上列聲請人陳報財產清冊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監護開始時,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,應依規定會同 遺囑指定、當地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指派或法院指定之人 ,於2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,並陳報法院。民法第1099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而此等規定於成年人之監護亦準用之,此觀民 法第1113條規定即明。
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相對人經鈞院以106年度監宣字第668號 裁定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之人,並指定聲請人曲立琪為監護人 、曲同珮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,聲請人爰開具相對人之 財產清冊,並有法院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曲同珮核對 無誤,特陳報財產清冊等語。
三、經查:相對人邢尊清為受監護宣告人,經本院以106年度監 宣第668號選任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監護人,並指定關係人曲 同珮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情,業經本院職權查閱無誤 。依前揭規定,相對人已受監護宣告,應由聲請人與法院指 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曲同珮共同將受相對人之財產,開 具財產清冊陳報法院。然聲請人會同曲同珮所開具之財產清 冊並未敘明相對人之動產部分,經本院於111年9月22日命聲 請人補正,該函文亦於同年9月29日寄存送達聲請人,然聲 請人迄今仍未補正。則聲請人並未開具詳實之財產清冊即向 法院陳報,於法未合,應予駁回。
四、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、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,裁定 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10  月  20 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件裁定,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,以書狀敘述理由,向本庭提起抗告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10  月  20  日 書 記 官 陳綉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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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