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原訴字第30號
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彭守民
法扶律師 蘇靜雅律師(法扶)
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彭守民自民國壹佰零陸年捌月拾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。 理 由
本件被告彭守民因強盜案件,經本院認上開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款、第3款之情形,且非予羈押,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,於民國(下同)於106年3月14日起羈押3月,並於106年6月14日起延長羈押2月。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,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,應自106年8月14日起延長羈押2月。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0 日
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思大
法 官 楊萬益
法 官 湯有朋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繕本),並敘明抗告之理由。
書記官 陳青瑜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0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