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司拍字第268號
聲 請 人 臺中市后里區農會
法定代理人 劉萬祥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陳張足
債 務 人 陳慶賓即陳官福之繼承人
債 務 人 陳慶洲即陳官福之繼承人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抵押權人,於債權已屆清償期,而未受清償者,得聲請法 院,拍賣抵押物,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。又不動產所有人 設定抵押權後,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。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 受影響。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。民法第873條 、第867條及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。次按繼承人自繼承開始 時,除本法另有規定外,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、 義務。同法第1148條第1項亦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債務人陳官福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 動產,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,經設定登記如下之 抵押權:
(一)登記日期:民國(下同)101年4月25日。 (二)權利種類:最高限額抵押權。
(三)擔保債權總金額:新臺幣(下同)2,600,000元。 (四)擔保債權確定期日:131年4月23日。 (五)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: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( 包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)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 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,包括借款、透支 、貼現、墊款、票據、保證(即債務人為他人保證之
債務)所負之債務。
(六)清償日期:依照各個契約約定。
(七)利息(率):依照各個契約約定。
(八)遲延利息(率):依照各個契約約定。
(九)違約金:依照各個契約約定。
(十)其他擔保範圍約定:1.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。2.保全 抵押物(權)之費用。3.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 償。4.因債務人向抵押權人辦理約定之債權種類所生 之手續費。5.抵押權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及自墊付 日抵押權人借款利率加百分之四點七五計算之利息。 (十一)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:陳官福,債務額比例:全部 。
嗣債務人陳官福於101年5月7日邀同連帶保證人陳慶賓向聲 請人借款1,800,000元,約定有利息、遲延利息及違約金, 清償日期為116年5月7日,應按月繳納本息,如一次未履行 ,即喪失期限利益。詎債務人自111年3月11日即未繳納本息 ,應視同全部到期,計尚欠本金839,474元及利息、遲延利 息、違約金等。而債務人陳官福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, 因其業已於109年1月17日死亡,並於民國109年7月27日因分 割繼承移轉登記予相對人,依法抵押權不受影響,為此聲請 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。
三、經查,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,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、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、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、借據、存證信函 、授信約定書等影本為證,經核尚無不合,且已據本院發函 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,就本件最高限 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,惟相對人及債務人於收 受該通知後,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,依首揭規定,本件聲 請,應予准許。
四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 並繳納抗告費1,000元。
六、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,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
附表:
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 后里區 舊社新 690 64.06 全部 2 臺中 后里區 舊社新 694 148.50 20分之4
編 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--------------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(平方公尺) 權利 範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118 臺中市○○區○○○段000地號 住家用 鋼筋混凝土造 3層 一層:46.70 二層:46.45 三層:46.45 突出物:12.26 合計:151.86 全部 臺中市○○區○○路00○0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