拍賣抵押物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拍字,111年度,267號
TCDV,111,司拍,267,2022101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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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司拍字第267號
聲 請 人 黃廣陵


債 務 人 張鎡豅

相 對 人 馬國強

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抵押權人,於債權已屆清償期,而未受清償者,得聲請法 院,拍賣抵押物,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。前開規定於最高 限額抵押權準用之。民法第873條、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。二、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:
㈠相對人馬國強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,為擔保其與債 務人張鎡豅對聲請人現在(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)及 將來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,包括 借款、票據,設定新臺幣(下同)48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 權,擔保債權確定日期為民國140年3月25日,債務清償期依 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,經登記在案。
㈡相對人於110年3月30日向聲請人借款400萬元,並簽發本票。 詎相對人自111年3月起借款本金及利息亦全未清償,依借款 契約書約定,期限屆滿之日應全數清償,為此聲請拍賣抵押 物以資受償等語,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、抵押權設定契約 書、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、借款契約書、本票等資料為證。三、聲請人上開聲請,經核尚無不合;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與 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,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 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,惟相對人與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則 均具狀陳稱: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並不存在,並陳報業 已於111年7月19日提出確認該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及 塗銷抵押權登記之訴訟等語,請求駁回聲請人之聲請云云。 惟拍賣抵押物屬非訟事件,法院所為准許與否之裁定,無確 定實體法上之法律關係存否之性質,只須其抵押權已經依法 登記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,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之 裁定。是相對人與債務人所陳上情縱使屬實,亦係實體上之



爭執,依前開說明,應由相對人另行提起訴訟,以資解決, 本件非訟程序不得加以審究,仍應為許可拍賣抵押物之裁定 ,本件聲請,應予准許。
四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第24條第1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 條,裁定如主文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 並繳納抗告費1,000元。
六、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,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。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,於 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,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 之訴。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,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之1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10  月  19 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
附表:
編 號 土     地     坐      落   地 目 面  積 權  利 範  圍 市 鄉鎮市區  段  小段 地  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 大雅區 六雅段 345 100.75 全部
編 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--------------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(平方公尺)   權利 範圍 樓 層 面 積 合 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224 臺中市○○區○○段000地號 住家用、加強磚造、2層 一層:46.50 二層:46.50 突出物:6.00 合計:99.00 全部 臺中市○○區○○路○段00巷0弄00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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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