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司拍字第254號
聲 請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
代 理 人 宋坤龍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李淳濠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抵押權人,於債權已屆清償期,而未受清償者,得聲請法 院,拍賣抵押物,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。前開規定於最高 限額抵押權準用之。民法第873條、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。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, 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,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:
(一)登記日期:民國99年5月14日。
(二)權利種類:最高限額抵押權。
(三)擔保債權總金額:新臺幣(下同)1,920,000元。 (四)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: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( 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)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 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,包括借款、信用卡契 約、墊款、保證。
(五)擔保債權確定期日:民國129年5月9日。 (六)清償日期: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。 (七)利息(率):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。 (八)遲延利息(率):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。 (九)違約金: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違約金計收標準計 算。
(十)其他擔保範圍約定:1‧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。2‧保全擔 押物之費用。3‧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。4‧因 辦理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之債 務契約所生之手續費用。5‧抵押權人墊付擔保物之保險 費及按擔保範圍之債務契約所約定利息利率計算之利息 。
(十一)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:李淳濠,債務額比例:全部 債務人李淳濠於民國109年5月18日日向聲請人借款1,600,000 元,約定有利息及違約金,清償日期為民國119年5月17日, 應按月繳納本息,如一次未履行,即喪失期限利益。詎債務 人僅繳本息至民國110年5月17日止,其後向聲請人申請利息 緩繳至民國111年5月17日,但債務人於緩繳期過後即未繳納 本息,應視同全部到期,計尚欠本金796,770元及利息、違 約金等,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。
三、經查,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,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、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、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、 房屋貸款契約書、繳息明細表、催繳通知函及雙掛號回執等 影本為證,經核尚無不合,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 受該通知後7日內,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 陳述意見,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,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 見,依首揭規定,本件聲請,應予准許。
四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 並繳納抗告費1,000元。
六、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,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
附表:
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市 西屯區 上石碑 1657 2,716.00 100000分之18 5
編 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--------------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(平方公尺) 權利 範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8428 臺中市○○區○○○段0000地號 主要用途:辦公室 主要建材:鋼筋混 凝土造 層 數:16層 五層:31.98 合計:31.98 陽台:6.44 全部 臺中市○○區○○路○段000○0號五樓之8 共同使用部分:⑴臺中市○○區○○○段0000○號,面積6,024.01平方公尺,權利範 圍100000分之78⑵臺中市○○區○○○段0000○號,面積3,864.85平方公尺,權利範圍100000分之29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