拍賣抵押物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拍字,111年度,251號
TCDV,111,司拍,251,2022102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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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司拍字第251號
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
代 理 人 林伯三
相 對 人 張大

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抵押權人,於債權已屆清償期,而未受清償者,得聲請法 院,拍賣抵押物,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。前開規定於最高 限額抵押權準用之。民法第873條、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。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
㈠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,為擔保其對聲請人現 在(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)及將來在抵押權設定契約 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,包括借款、信用卡契約、保 證、透支、票據、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,設定新臺幣( 下同)629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,擔保債權確定日期為民 國135年3月21日,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 期,經登記在案。
㈡嗣相對人張大為於105年4月8日起向聲請人借款524萬元,按 月平均攤還本息。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,借款人即喪失期限 之利益,應立即全部償還。詎相對人自111年6月8日起即未 依約繳納本息,尚欠本金共4,478,777元及其利息、違約金 ,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。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 資受償,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、抵押權設定契約書、其他 特約事項、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、貸款契約、放款相關貸放 及保證資料查詢單、催告文件暨送達結果等資料為證。三、聲請人上開聲請,經核尚無不合;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 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,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 債權額陳述意見,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,逾期迄今仍未 陳述意見,依上開規定,本件聲請,應予准許。四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第24條第1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 條,裁定如主文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



並繳納抗告費1,000元。
六、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,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。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,於 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,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 之訴。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,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之1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10  月  27 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
附表:
編 號 土     地     坐      落   地 目 面  積 權  利 範  圍 市 鄉鎮市區  段  小段 地  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 北屯區 太和段 49 1,245.44 100000分之1590
編 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--------------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(平方公尺)   權利 範圍 樓 層 面 積 合 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1977 臺中市○○區○○段00地號 集合住宅、鋼筋混凝土造、12層 11層:51.37 合計:51.37 陽台:3.64 雨遮:5.85 全部 臺中市○○區○○○街000號十一樓 共同使用部分:太和段1982建號,3,288.91平方公尺,權利範圍:100000分之1652 (含停車位編號15號,權利範圍:100000分之784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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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