確定訴訟費用額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家聲字,111年度,53號
TCDV,111,司家聲,53,2022101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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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司家聲字第53號
聲 請 人 邱忠瀚

邱孟筠


相 對 人 林金釵


邱姿瑜


邱忠威

邱渝真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七日以內,向本院提出費用計算書、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。 理 由
一、按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,法院應於裁判前命他造於一定期 間內,提出費用計算書、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 釋明費用額之證書。他造遲誤前項期間者,法院得僅就聲請 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之。但他造嗣後仍得聲請確定其訴訟費用 額,民事訴訟法第92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,業經本院107年度 重家繼訴字第27號、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重家上 字第10號及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341號判決確定,其 第一、二審訴訟費用,均由林金釵負擔十二分七,餘由邱忠 瀚、邱孟筠邱姿瑜邱忠威邱渝真各負擔十二分之一。 本件聲請人係聲請確定兩造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,爰依前揭 規定,命相對人提出費用計算書、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 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。
三、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、民事訴訟法第92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10  月  18 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


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10  月  18  日 書記官 陳品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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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