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司催字第736號
聲 請 人 震通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蕭佳欣
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,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
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:
一、請提出向彰化銀行南屯分行購買新臺幣1,665,646元之借
方、貸方傳票過院參辦。
二、請確認系爭支票票據號碼是否有英文字母?如有英文字母,
請提出更正後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影本(影本需蓋銀行戳
章)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
一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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