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示催告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催字,111年度,710號
TCDV,111,司催,710,2022101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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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司催字第710號
聲 請 人 鄭毓即陳美華之繼承人


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,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
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:
一、請提出被繼承人陳美華之除戶戶籍謄本。
二、陳美華之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
三、遺產(股票)是否已分割?如已分割,請補遺產分割協議書
(蓋印鑑章)及全體繼承人之印鑑證明正本;如未分割,請具
狀補列全體繼承人為聲請人(並補正全體簽章)。
四、提出陳美華之繼承人有無辦理拋棄繼承之法院備查文件(逕
向被繼承人住所地所在法院查詢辦理)。
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


一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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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