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催字第688號聲 請 人 林家璿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,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:一、請具狀陳明聲請狀股票號碼101-SD-000000-0之記載是否錯 誤?另聲請人之聲請是否包含股票號碼101-SD-000000-0之 股票(聲請狀附表未載)?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一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二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回報此頁面錯誤