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1年度,30723號
TCDV,111,司促,30723,2022102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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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司促字第30723號
債 權 人 鍾白
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楊因海即楊燈堂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
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補聲請狀末之簽名或蓋章。
㈡確認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(因所載原因事實與
狀附證據不符)。
㈢確認利息起算日究為「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」或「108年11
月15日」?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三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
附註:
一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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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