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司促字第30465號
債 權 人 王重鈞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亞志國貿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
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確認利息起算日究為「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」或「111年3
月5日」?再者,若為「111年3月5日」是否有誤?如有誤
載,請具狀更正之。(依票據關係請求,利息應自「提示
日即退票日111年8月25日」起算)。
㈡提出債務人亞志國貿有限公司(統一編號:00000000號)
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(全戶動
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)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三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
附註:
一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, 台灣公司情報網
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