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建上字第96號
上 訴 人 泛居設計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甲○○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合機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因損害賠償事
件,對於中華民國94年10月20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93年度建字第
350號判決提起上訴,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(下同)2,086
,221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,536元,未據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
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,如數逕
向本院補繳,逾期即裁定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2 日
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沈方維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3 日
書記官 吳碧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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