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1年度,30294號
TCDV,111,司促,30294,2022102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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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司促字第30294號
債 權 人 張琳
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劉周鎮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提出具有借款人劉周鎮簽名或蓋章之借據影本。
㈡提出債務人借款之釋明文件(如匯款收據影本、轉帳收據影
本並附債務人存摺封面影本)。
㈢陳報債務人借款金額為何?
㈣提出債務清償期為111年1月7日之釋明資料。
㈤確認利息起算日為110年12月19日是否有誤?(利息應自約
定清償期之翌日起算)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三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
附註:
一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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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