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1年度,30191號
TCDV,111,司促,30191,2022102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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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1年度司促字第30191號
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




債 務 人 羅正雄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零參佰參拾肆元,及其中
新臺幣肆萬捌仟肆佰參拾伍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二十
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,
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
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債務人羅正雄於110年2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,經聲請人
核發使用,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
用相關產品,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,逾期繳
付者,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。
(二)債務人迄111年8月底尚積欠聲請人50,334元整未為清償(消
費款48,435元整、已到期之利息1,199元整及違約金700元整
),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,仍不還款,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
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、消費款、預借現金、尚
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,計新臺幣48,435元自111年9月
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.99%計算之利息。
(三)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
8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鑒核,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
促其履行,實感德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
附註:
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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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