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司促字第30038號
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
法定代理人 蘇添財
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侑迅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
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督促程序,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,不得行之,民事訴訟法 第509條後段定有明文。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合於民事 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 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。
二、按對公司之送達應以其法定代理人為應受送達人,至於其送 達之處所,依同法第136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,應於應受送 達人之住居所行之,亦得於當事人本人即公司之營業所行之 ,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,惟查債務人之法 定代理人賴垂鋒之戶籍設於臺中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,有其戶籍資料 查詢結果在卷可稽,顯因住所不明,須依公示送達之,依上 開法條規定,本件聲請核發支付命令,於法未合,應予駁回 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文。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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