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1年度司促字第30025號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
債 務 人 丁鴻淵
丁富鎧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萬捌仟參佰零柒元,及
自民國(下同)一百一十一年四月二十三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
一年六月二十一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,
另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二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一年
九月二十七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七五計算之利息,另
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
分之二點四計算之利息;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二十四
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
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
約金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
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
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債務人丁鴻淵於民國(下同)108年間邀同債務人丁富
鎧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「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」1
筆,共計新臺幣29,554元整,借款期限及償還辦法還款方式
為於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、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48
期,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。倘借款人不依
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,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
利息外,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分,本金自到期日起,遲延利
息自付息日起,照應還款額,逾期六個月以內者,按借款利
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,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
十加計違約金。
(二)依借據約定,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
、利息時,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,債權人得終止契約,追償
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,詎債務人丁鴻淵於就讀學校畢業後
自111年5月23日起未依約履行,且就學貸款利率於111年6月
22日及111年9月28日調升,計尚欠本金新臺幣18,307元,及
自111年4月23日起至111年6月21日按年息2.15%計算之利息
,及自111年6月22日起至111年9月27日按年息2.275%計算之
利息,及自111年9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2.4%計算之
利息;和自111年5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六個月以內者
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,按上開利
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等未清償,迭經催討,未蒙繳納
,債務人丁富鎧既為連帶保證人,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。(
三)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,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所
送達,無法送達時,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
一項之規定,准予寄存送達,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
債務,依民事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鑒核,
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核發支付命令,實感德便。
釋明文件:1.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 2.放款借據影本 3.撥款
通知書影本 4.利率表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
附註:
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