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司促字第29883號
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溫宜婷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確認債務人(〝溫〞宜婷)之姓名是否有誤?如有誤載,請具
狀更正。
㈡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正本(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
勿省略)。
㈢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(毋庸附證據資料,並
請註明案號、股別)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三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
附註:
一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