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1年度,29827號
TCDV,111,司促,29827,2022102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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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司促字第29827號
債 權 人 鄉林敦煌管理委員會

法定代理人 陳慧娟
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李碧儒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提出公所備查函影本。
㈡提出對債務人催繳管理費之掛號郵件回執影本。
㈢請陳報債務人李碧儒之身分證字號。
(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應表明當事人。民事訴訟法第510條
及第511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。所謂表明當事人,
除記載姓名外,併應記載當事人之身分證字號、年籍資料
,使法院得依正確年籍資料核發支付命令並送達當事人。
)如臺端無債務人李碧儒身分證統一編號,應提出債務人
李碧儒區分所有之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(門牌:臺中市○○
區○○○路○段00號)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三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
附註:
一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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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