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1年度,29621號
TCDV,111,司促,29621,2022101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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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司促字第29621號
債 權 人 周政保
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偉盛精密鈑金工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
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
㈡台端聲請支付命令之債務人偉盛精密鈑金工業有限公司
經命令解散函准解散,進入清算程序在案,請補陳該公司
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之戶謄,並附其最新之
公司抄錄(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、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
單)、章程、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
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正本(記事欄勿省略)及有無向法院
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(未選任呈報清算
人者,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
為其法定代理人)。
㈢確認債務人「偉盛精密鈑金工業有限公司」之合法法定代
理人為何?
㈣確認二張支票利息起算日自「支票發票日」起算是否有誤
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三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
附註:
一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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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偉盛精密鈑金工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工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有限公司發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