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1年度,29473號
TCDV,111,司促,29473,2022101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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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1年度司促字第29473號
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

債 務 人 賴品竹



一、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壹仟肆佰零伍元,
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
百分之八點五二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
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上開
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,按上
開利率百分之二十,計算之違約金。
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壹仟零捌元,及自民國
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
八點五三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二十六
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上開利率
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,按上開利
率百分之二十,計算之違約金。
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
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
附註:
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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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