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1年度,29426號
TCDV,111,司促,29426,2022101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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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司促字第29426號
債 權 人 徐福建
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蘇琦祥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確認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。(因所載原因事實與
狀附證據不符)
㈡陳報請求金額新臺幣784,800元之計算式。
㈢利息得再請求利息之依據。(依民法第207條規定,利息不
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)
㈣提出利息每月新臺幣2,400元之釋明資料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三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
附註:
一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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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