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1年度,29322號
TCDV,111,司促,29322,2022101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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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司促字第29322號
債 權 人 宋文儒
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紀俊廷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陳報雙方約定借款清償期為108年1月5日之釋明資料。
㈡確認利息起算日自108年1月5日是否有誤?(利息應自約定
清償期翌日起算。)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三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
附註:
一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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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