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1年度,29237號
TCDV,111,司促,29237,2022101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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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司促字第29237號
債 權 人 黃宜德
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佩君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提出債務人林佩君(住○○市○里區○○路000號)最新之戶籍謄
本正本(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)
㈡提出請求計程車費6000元之釋明資料。
㈢陳報本件完整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提出債務人借款之相關釋
明資料(如借據、支票、本票或匯款收據等影本)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三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
附註:
一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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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