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1年度司促字第29181號
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翁健
債 務 人 高名振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伍仟玖佰貳拾元,及自民
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點
零九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三日起至清
償日止,每期採固定金額計收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,每次違
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
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不
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債務人於民國110年7月1日向聲請人申請勞工紓困貸款
新臺幣10萬元,借款期間3年,自民國110年7月2日起至
113年7月1日止,利率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
定期儲金機動利率調整而調整(目前為1.095%)加年利率
1%計付,合計以年利率2.095%按日計息,前項利息第一
年由政府補貼利息,第一年期滿後由借戶負擔利息,若
借戶自第七個月起積欠貸款本金達三個月者,政府即停
止利息補貼,由借戶負擔貸款利息;前項利息前六個月
按月付息不還本,第七個月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
息,經查目前尚欠新臺幣85,920元。如逾期繳息,除按
原訂利率付息外,自應繳款日之翌日起或視為全部到期
日起至清償日止,每期採固定金額計收違約金新臺幣30
0元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,有個人
金融信用貸款契約書(勞工紓困貸款專用)乙份為證。
(二)上開借款債務人自111年5月2日起即未依約分期清償本
金,至今已逾期繳款3期,依契約書第十四條第1款之規
定,債權人無須以書面方式催告即可視為全部到期,債
務人已喪失其期限之利益,應即全部清償。
(三)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,茲為清償之簡便,以
免訴訟程序之繁雜起見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
規定,狀請鈞院鑑核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,以維債權
,實感德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釋明文件:一、借據影本1份。二、催收系統放款帳戶資料1份。
三、定期儲金機動利率變動表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
附註:
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