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1年度,29126號
TCDV,111,司促,29126,2022101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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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司促字第29126號
債 權 人 搜秀網路行銷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臺芳蘭



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鴻嘉旺商號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
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
㈡確認本件債務人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;若
為合夥,併請提出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。
㈢陳報請求金額121,852元之計算式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三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
附註:
一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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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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