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司促字第29072號
債 權 人 吳麗雅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賴瑞勲、尤春香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
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確認債權人為吳麗雅是否有誤?(因與借據債權人魏太太不
相符,並說明不符之原因理由。)
㈡確認債務人之姓名究為【賴瑞「勲」】或【賴瑞「勳」】,
並提出債務人賴瑞勲(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)
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
㈢債權已屆清償期之釋明資料。(依債務人存證信函,台端與
債務人協議於111年底償還30萬元,則30萬元之債權尚未
屆期。)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三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
附註:
一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