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1年度,29000號
TCDV,111,司促,29000,2022101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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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1年度司促字第29000號
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



債 務 人 李淳濠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仟貳佰伍拾壹元,及其中本
金新臺幣伍仟柒佰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八日起至清償
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
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
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債務人李淳濠於109年6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,經
聲請人核發使用,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
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,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
繳付簽帳款,逾期繳付者,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
付利息及違約金。
(二)債務人迄111年4月底尚積欠聲請人7,251元整未為清
償(手續費28元整、消費款5,700元整、已到期之利息
323元整及違約金1,200元整),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
,仍不還款,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
額及其中代償費、消費款、預借現金、尚欠之分期付
款總餘額之部份,計新臺幣5,700元自111年6月8日起
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.99%計算之利息。
(三)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,爰依民事訴訟
法第508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鑒核,迅賜對債務人
發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,實感德便。
釋明文件:釋明文件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
附註:
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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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