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1年度,28912號
TCDV,111,司促,28912,20221011,1

1/1頁
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司促字第28912號
債 權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


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海悅股份有限公司、大益鞋業股份有限
公司、林銘洲、賴素珠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提出債務人海悅股份有限公司在國外合法設立之法人資格
證明及林銘洲為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證明文件。
㈡提出「大益鞋業股份有限公司(統一編號:00000000號)
」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(全戶
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)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三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
附註:
一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
1/1頁


參考資料
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大益鞋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海悅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