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1年度司促字第28909號
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
代 理 人 温珈瑜
債 務 人 林采庭即千逢小吃店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參萬柒仟零陸拾伍元,及
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
分之四點二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一日
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(含)以內部分,按上開利率
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
十計算之違約金;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
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
附註:
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