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1年度司促字第28733號
債 權 人 廿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詹宏志
債 務 人 謝佟梁
一、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肆仟壹佰零柒元,及自
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利率
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,暨滯納金新臺幣肆仟零伍拾元,
暨違約金新臺幣陸仟肆佰壹拾壹元。
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肆仟陸佰壹拾肆元,及
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利
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,暨滯納金新臺幣參仟陸佰元,
暨違約金新臺幣陸仟肆佰陸拾壹元。
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貳仟參佰伍拾貳元,及
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利
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,暨滯納金新臺幣參仟陸佰元,
暨違約金新臺幣貳仟貳佰參拾伍元。
㈣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
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
附註:
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