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28718號債 權 人 盧文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蔡進賢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聲請: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 ㈡提出債務人蔡進賢之最新戶籍謄本(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 事均勿省略)。二、特此裁定。三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附註:一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回報此頁面錯誤