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司促字第28592號
債 權 人 中鹿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品妤
代 理 人 許菀珆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邱順昌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
㈡提出本件代理人許菀珆之委任狀。
㈢提出債務人邱順昌(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00巷000弄00號)最新
戶籍謄本正本(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)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三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
附註:
一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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