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1年度司促字第28472號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
代 理 人 廖紹君
債 務 人 林榮廷
林永正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玖仟零柒拾壹元
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
月二十九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四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
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點
四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
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
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並連帶
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
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㈠緣債務人林榮廷前就讀景文科技
大學時,邀同債務人林永正為連帶保證人,向聲請人訂借就
學貸款額度借據新臺幣800,000元,約定由聲請人憑債務人
出具之「撥款通知書」撥款,並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
完成或退伍或中斷後滿一年之日起,按每一學期借款得有一
年償還期間之原則計算,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
利息,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利息時,除應自遲延日起
按約定利率(即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一年期定期儲蓄存
款機動利率加0.55%浮動計息),計付遲延利息外,並應就
遲延還本付息部份,本金自到期日起,利息自付息日起,照
應還款額,逾期六個月以內者,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
超過六個月以上者,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。㈡
詎債務人林榮廷借得前開款項後,自111年5月1日起,並未
依約履行債務,迄今尚結欠本金199,071元及利息、違約金
未還,迭經催討無效,爰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之約定,債務
人所負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,所有債務視
為全部到期。另債務人林永正既為連帶保證人依法對本債務
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。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,懇請
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,如無法送達時,酌請依據民事訴訟
法第138 條第1 項之規定,准予寄存送達,又本件係請求給
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。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
定,狀請 鈞院鑒核,迅賜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
,實感德便。.釋明文件:放款借據、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
各乙份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
附註:
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