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司促字第28418號
債 權 人 陳建築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周千惠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陳報本件借款清償日期為何?並提出相關釋明資料。
㈡確認利息起算日自民國101年7月25日起算是否有誤?(利息
應自約定清償期之翌日起算)
㈢提出年利率按百分之十二點八計算之釋明資料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三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
附註:
一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