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司促字第28415號
債 權 人 謝幸玲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王碧雀、柯文森、宋茂榕、林宙慶發支
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門牌號碼「臺中市○○區○○○巷0號」建物市值為新臺幣25,40
2,809元之釋明資料。若該建物係用以抵銷全部債務,林
茂榮為何於同日簽發本票,併請說明之。
㈡建物遭債務人拆除之釋明資料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三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
附註:
一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