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1年度司促字第28395號
債 權 人 花旗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
債 務 人 姚妤潔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壹仟貳佰陸拾捌元,及其
中⑴新臺幣貳仟伍佰伍拾柒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十一
日起,⑵新臺幣壹萬玖仟參佰玖拾肆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
九月十一日起,⑶新臺幣肆萬捌仟柒佰貳拾壹元自民國一百
一十一年九月十一日起,均至清償日止,⑴按年息百分之十
點九九⑵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九九⑶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七九
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
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
附註:
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