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再抗字第77號
再審聲請人 全美羽毛有限公司
兼法定代理人 乙○○○
再審聲請人 甲○○
上列再審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聲明
異議事件,對於中華民國94年9月12日、94年10月6日本院94年度
再抗字第57號確定裁定,聲請再審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再審聲請駁回。
再審聲請費用由再審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,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 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定有明文。二、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民國94年9月12日、94年10月6日本院94 年度再抗字第57號確定裁定共2件,聲請再審,未依上開規 定按每件確定裁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(下同)1,000元。經 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、第505條、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 定,命其於收受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補正。查該裁定及更 正裁定先後於94年11月28日、94年12月15日送達再審聲請人 ,有送達證書4紙附卷可稽(見本院卷第4、5、8、9頁)。 再審聲請人逾期迄未繳納,亦經本院查明無誤,有裁判費查 詢單2紙在卷足憑(見本院卷第6、13頁)。揆諸前揭說明, 應認本件再審聲請為不合法,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 官 沈方維
法 官 湯美玉
法 官 張競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再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章大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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