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1年度司促字第28325號
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翁健
代 理 人 黃國基
債 務 人 王榕瑄即林巧蕙之繼承人
王榕靖即林巧蕙之繼承人
王臺群即林巧蕙之繼承人
一、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林巧蕙之遺產範圍內,向債權人連
帶清償新臺幣貳佰捌拾參萬捌仟壹佰玖拾玖元,及自民國九
十年八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五二計
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
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
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
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
附註:
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