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1年度,28182號
TCDV,111,司促,28182,2022100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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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1年度司促字第28182號
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


債 務 人 張秉豐張鉅岳

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捌仟貳佰參拾陸元,及自
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
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
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緣債務人張秉豐張鉅岳於民國99年06月03日向聲請人請領
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﹝參證物一﹞使用,依約債
務人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,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
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﹝參證物二﹞,詎料債務人自發卡至
民國111年08月21日結帳日止,帳款本金尚餘48,236元整未
按期給付﹝參證物三﹞,經聲請人迄次催索,債務人均置之不
理,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。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,有
約定書相關證據為憑。為求簡速,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,
狀請 鈞院鑒核,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,如債務人文書
無法送達,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,將文書以
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,實感德便。
釋明文件:申請書、約定書、帳務明細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
附註:
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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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