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1年度,28179號
TCDV,111,司促,28179,2022100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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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1年度司促字第28179號
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翁健



債 務 人 張佳蘭
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陸仟肆佰玖拾陸元,及其
中新臺幣玖萬貳仟壹佰陸拾柒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十
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
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(一)債務人張佳蘭 於110年10月18
日向聲請人請領並核准發予(卡號:0000-0000-0000-0000)
之信用卡使用,依信用卡契約規定,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之
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。
但應於次月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,逾期依信用卡約定
條款第十五條應自該筆帳款入帳日起至清償日止給付按年息
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。(二)債務人張佳蘭截至遞狀日止,共
消費簽新臺幣92,167元,而於111年04月26日繳款後即未按
期給付,依約計算利息、違約金及手續費為新臺幣4,329元
,以上共計新臺幣96,496元,雖屢經催討,債務人仍未繳款
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,狀請 鈞院鑒核並迅
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,實感德便。釋明文件:帳簿查詢
表、信用卡申請書影本、信用卡約定條款影本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
附註:
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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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