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司促字第28173號
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
法定代理人 蘇添財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倡鈺科技工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,本
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陳報債務人倡鈺科技工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?
並提出債務人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
謄本正本(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)。
㈡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(毋庸附證據資料,並
請註明案號、股別)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三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
附註:
一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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