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1年度司促字第28160號
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
債 務 人 林洲渲即林炳溪之繼承人
林政翰即林炳溪之繼承人
林德雄即林炳溪之繼承人
林煥章即林炳溪之繼承人
一、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林炳溪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
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玖仟玖佰玖拾玖元,及自民國九十五年
五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九計算
之利息,並於繼承被繼承人林炳溪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賠償督
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
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
附註:
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