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1年度,26300號
TCDV,111,司促,26300,20221005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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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司促字第26300號
債 權 人 佳泰星捷市社區管理委員會

法定代理人 葉冠麟

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羅文誠施宏達發給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
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14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 :「㈠提出公所備查函影本。㈡提出對債務人催繳管理費之釋 明資料(如:存證信函影本、掛號郵件回執影本)。㈢請陳報 債務人施宏達之身分證字號。(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應表明 當事人。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及第511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 明文。所謂表明當事人,除記載姓名外,併應記載當事人之 身分證字號、年籍資料,使法院得依正確年籍資料核發支付 命令並送達當事人。)如臺端無債務人施宏達身分證統一編 號,應提出債務人施宏達區分所有之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( 門牌:臺中市○○區○○路000巷0號11樓之3)。㈣陳報債務人施 宏達之實際住居所地。並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正本(全 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)。㈤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 請狀繕本5份(毋庸附證據資料,並請註明案號、股別)。」 ,此項裁定已於111年9月16日送達於債權人,有送達證書在 卷可證。惟債權人於111年9月23日具狀陳報補正事項第三點 ,因債務人羅文誠施宏達位於臺中市○○區○○路○段000巷0 號11樓之3之房屋,已法拍給他人,查無羅文誠施宏達第 一類建物登記謄本;另關於補正事項第一、二點並未陳報, 逾期迄未補正,其聲請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、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 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。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10  月  5  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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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