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司促字第25294號
債 權 人 葉信義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緯登照明有限公司、楊福文發支付命令
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請確認本件係請求連帶給付或共同給付?如有誤載,請具
狀更正(查本件應為連帶給付)。
㈡查債務人楊福文戶籍地在戶政事務所,請一併陳報債務人
楊福文是否有其他住居所地址?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三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
附註:
一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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