指定簿冊保存人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字,111年度,51號
TCDV,111,司,51,2022101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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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司字第51號
聲 請 人 Robert Graham Moxham (即伍德邁亞洲機械製造

份有限公司簿冊保存人)


代 理 人 凃榆政律師
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存人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:
指定Robert Graham Moxham為伍德邁亞洲機械製造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伍德邁亞洲機械製造股份有限公司負擔。
理 由:
一、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,將各項簿冊及文件, 保存10年,其保存人,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 定之,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為伍德邁亞洲機械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(下稱伍德邁公司)之清算人,伍德邁公司之清算程序業已 完結,依公司法第332條規定,聲請指定聲請人為伍德邁公 司各項簿冊文件之保存人等語。
三、經查,聲請人主張上開事實,業據其提出伍德邁公司唯一法 人股東承認財報證明及指定簿冊保存人、聲請人護照、簿冊 保存人就任同意書之節譯文為證(本院卷第11~21頁)。而 伍德邁公司已向本院聲報清算完結,經本院111年度司司字 第288號於民國111年9月16日准予備查,並經本院調取本院1 10年度司司字第287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及111年度司司字第28 8號清算完結事件卷宗核閱無誤。是本件聲請尚無不合,爰 依首開規定,指定聲請人為伍德邁公司各項簿冊及文件之保 存人。
四、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、第24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10  月  11 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一弘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        
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10  月  11  日 書記官 黃馨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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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伍德邁亞洲機械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