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資遣費等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勞補字,111年度,644號
TCDV,111,勞補,644,2022103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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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勞補字第644號
原 告 唐雅琪
被 告 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陳宏昇
一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
判費。查本件請求資遣費新臺幣(下同)20萬元部分,依其
訴訟標的金額,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,100元。惟因確認僱
傭關係或給付工資、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,勞工或工會起訴
或上訴,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,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
項定有明文。本件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1,400元(計算
式:2,100元×2/3=1,400元),是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
00元(計算式:2,100元-1,400元=700元)。茲依民事訴訟
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
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。
二、原告於起訴狀雖另載有聲明請求「勞保、職保低報造成之損
害賠償」乙節,然未載明此部分請求金額,致本院無法核定
此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,原告如仍欲為此部分請求,應於收
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,具狀陳明此部分請求金額及其計算方
式,並據以變更訴之聲明金額。另因原告起訴狀所載之被告
法定代理人與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不符,請原告確認並
以書狀陳報被告之法定代理人予本院。
三、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,請被告於收受後7日內提出
答辯狀送本院,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。
四、本件經以公務電話徵詢兩造,兩造均表示未調解過等語,乃
本件即屬強制調解案件(已另以公務電話徵詢兩造對於調解
委員之意見),本件將待原告補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之合法
要件後,即進行調解程序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
勞動法庭 法 官 何世全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裁定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 日
書記官 顏伶純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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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