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勞補字,111年度,628號
TCDV,111,勞補,628,20221026,1

1/1頁
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勞補字第628號
聲 請 人 謝神男
相 對 人 中鹿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林品妤

一、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之規
定繳納聲請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有關勞動事件之處
理,依本法之規定;本法未規定者,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
執行法之規定。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,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
裁定駁回之。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應定期間先命補正。勞
動事件法第15條、第22條第1項亦分別定有明文。按核定訴
訟標的之價額,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,無交易價額者,
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;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
,其價額合併計算之,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
選擇者,其訴訟標的價額,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,民事
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、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另
因定期給付涉訟,其訴訟標的之價額,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
入總數為準;期間未確定時,應推定其存續期間。但超過五
年者,以五年計算,勞動事件法第11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,聲請人聲請勞
動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。查原告聲明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
在所有之利益,即其繼續受僱於被告期間內按月可得之工資
,故訴訟標的價額以聲請人工資核算即可。查本件聲請人主
張其每月工資為新臺幣(下同)50,000元至60,000元,本件
暫以每月工資50,000元計算,訴訟標的價額為3,000,000元
(計算式:50,000元×12個月×5年=3,000,000元),依民事
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,應徵聲請費2,000元,茲依勞
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
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聲請。
三、爰檢送聲請人勞動調解聲請狀繕本送相對人,請相對人於收
受後7日內提出答辯狀送本院,並逕將繕本送達聲請人。
四、本件前以公務電話徵詢兩造對於勞動調解委員之資格,將待
聲請人補納聲請費補正聲請合法要件後,即進行調解程序。
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
勞動法庭 法 官 莊毓宸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關於命補繳裁
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
書記官 劉欣

1/1頁


參考資料
中鹿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